都嘉案例
结婚多年的小立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在一次出差中,结识了一位空姐小贝,两人越聊越投机,感情迅速发展。几个月后,小立竟背着妻子小丽,和小贝在异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小丽知道后悲痛欲绝,打算去法院起诉二人。小立和小贝的婚姻有效吗?后果如何?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婚姻无效认定的法律问题。小立和小贝的婚姻无效。现今社会,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接触的圈子在不断增大,受到的外界诱感也在逐渐增多,“二奶”、重婚现象应运而生,严重威胁到合法婚姻的法律地位。为了维护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对于重婚、已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行为等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即对于已婚者与他方缔结的婚姻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行为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不认同。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小立和小贝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小立与小丽已经结婚,在其后他与小贝所缔结的婚姻无效,属于重婚的范畴。小丽可以向法院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小立和小贝的婚姻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小丽的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无效或被撇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