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闻从小就身体很弱,常常生病。近些年来,由于高强度的工作,时常要求加班熬夜,又不幸患有很严重的胃病,上个月刚做完三分之一胃切除手术。他的女友小丽和他在一一起五年了,对他不离不弃,每次生病都对他尽心照顾,从无怨言。两个人打算在下个月结婚,但是他们隐约间得知我国法律对于某些疾病禁止结婚,那像小闻这种情况,可以结婚么?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法律问题。小闻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我国,随着医学的发达,许多疾病都得到了根治或者缓解。对于病人的婚姻自由,也得到了更多的完善。
我国《婚姻法》第7条仅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这个范围。而判断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在主要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概括起来,在医学上认定为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虽然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会影响生育,但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理由。此外,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瘫痪病人,也完全拥有结婚的自由。
本案中,小闻的胃病不属于医学上认定为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是可以结婚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8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9条经婚前医学检查, 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10条经婚前医学检查,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38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