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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点

时间:2023-10-27来源:都嘉律师点击次数: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它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主体。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大类型,即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然而,即便是法律明确的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认定难”的问题,例如“债务的真实性如何确定”“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夫妻共同债务的厘清是夫妻财产纠纷权益保护中一个重要问题。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原文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案说法】

案例一

宋某和容某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7年3月,在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宋某陆续向朋友钱某以购买车辆的名义借款55万元用于炒股,约定2年后归还,并出具了写有借款数额和日期的欠条,宋某在欠条上签名。还款期限届满后,宋某因股市亏损,无力偿还欠款。钱某便将容某和宋某诉至法院,主张借款为宋某与其配偶容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宋某及容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容某对此表示不认可。

 

律师说法:

本案中,宋某及钱某均认可宋某共向钱某借款55万元的事实,但钱某主张案涉债务系宋某与容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根据案情,仅有宋某个人签名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宋某与容某对案涉债务存在举债合意,无法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且容某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张某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宋某与容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钱某对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二

陈某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大股东,其妻刘某也是公司股东,出资额240万,但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后因公司资金周转,陈某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林某借款500万,由陈某本人提供保证。债务到期后陈某未偿还借款,林某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陈某向林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林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陈某和其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陈某之妻刘某名下还有房产、股权等。于是林某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全部债务属于陈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述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保之债以及由此产生的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陈某系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刘某未对担保事项予以追认,且债务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来认定。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定。陈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夫妻二人共同对该公司持股达50%以上,即便刘某在该公司未参与直接管理,但从其对公司提供的资金支持以及其大股东地位,可以认定夫妻二人的共同利益与该公司紧密相连,不可分割。陈某为公司经营所形成的担保之债在一定程度上与家庭生活具有相当关联性,应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范畴。因此,陈某以个人名义担保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及审查要点

1. 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对所负共同债务达成合意。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电子信息的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一方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非举债一方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

 

2. 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3. 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例如购买住房和车辆,共同投资、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蜜月旅行等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是夫妻双方基于合意共同经营,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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