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若是确已破裂,通过离婚的方式去告别一段不幸的情感倒也是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事。然而离婚后,发现曾经的另一半有婚内出轨的事实,该怎么办?
愤怒之余,能否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刘女士与丈夫苏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因为生活习惯差异,刘女士与苏某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一天天淡下去,最终,双方于2021年3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部分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的刘女士原本也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谁知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前公婆的自行车上安装了儿童座椅。直觉告诉她此事并不简单。通过这一线索,她发现前夫曾婚内出轨。从时间上推算,苏某显然有婚内出轨行为。在刘女士的质问下,苏某也承认了婚内出轨的事实。思量再三,刘女士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告上法庭,不仅要求对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同时还要求前夫苏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律师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苏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导致他人怀孕,明显存在过错。刘女士属于无过错方,有权对尚未分割的财产主张分割。同时,因苏某婚内出轨,导致刘女士在情感上遭受严重背叛,给其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苏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的,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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