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有:
一、重婚的。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两种情况。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此处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包括拟制血亲,即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是原则性的规定和列举,法律并没有穷尽列举,并且只是象征性地列举,因为随着医疗的发展,很多疾病是可以治愈的。也就是现在未能治愈的那些疾病。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未达到法定婚龄”是指有关部门确认婚姻关系时,婚姻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如果结婚时实际年龄低于法定婚龄而确认婚姻关系时达到了法定婚龄,不能认定婚姻无效,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