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嘉案例
小威和小柳两人结婚后不到半年时间,小柳因为工作需要被长期安排出差,两人结婚入年来,聚少离多,由于小柳长期不在家,小威丝毫不能感受到家,感情越来越淡,由于是他和小柳商量离婚,但是小柳强烈反对,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离好诉讼,那他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吗?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法律问题。小威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诉讼原则,这样既方便审判,也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存有特例,离婚诉讼也不例外,也会存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性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官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论; (4)对技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由于小柳长期居住在新加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所以小威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