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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收费标准,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时间:2019-04-16来源:点击次数:

     一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经常是双方的焦点。有的充满疑虑地计算存款、股票、车子、房子,担心对方使诈。那么,如何防止离婚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制造外债分割共同财产呢?先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 丈夫私下赠送,女方不能举证 

    一对夫妻结婚12年。妻子在国有企业做职员,因患有心疾病因此基本上每月工资都用于生活和治病。她的丈夫是某公司经理,收入颇丰,背着老婆积攒下不少“私房钱”。 

    后来,女方因男方私下处置财产而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向法院诉称,丈夫将几万元现金借给别人,也不跟她打招呼,还曾送给他妹妹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对此,丈夫坚决否认。由于女方不能举证,此事法院没有处理。 

    案例二 前夫有小金库,离婚后可追缴  

   吴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有交通银行存折一个,存款32000元;有农业银行存折两个,存款21400元。存款时间均在离婚前。 吴女士认为前夫办理离婚过程中隐瞒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前述三个存折总计53400元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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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审理时,吴女士的前夫无法否认这些银行的存单,但辩称现在还欠外债10万元,妻子要求分割存款的同时也应承担自己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且前夫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10万元外债确实存在,遂法院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躲避外债离婚,弄假成真傻眼 

    陈某一直做服装生意,家里存款有30多万元。为躲避外债,妻子同他商量“假离婚”,并协议将房产家电全部归女方所有。但办完离婚手续后,女方竟将陈某的外债全部还了,并称自己只不过是顺水推舟,其实早就想和他离婚,并催促他赶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陈某这下傻了眼,起诉要求判定当初的离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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