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W和小Y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登记结婚,小W入赘小Y家中。婚后生育一女。2010年8月,小Y提出离婚。小W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2006年家中拆迁所得的3套房屋及土地补偿款等。本案最后通过法院调解,分给小一定的土地补偿款。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小W入赘女方后,财产分割问题。我所律师代理的即为男方,为其争取了一定的分额。虽然小W入赘女方,但是户口一直没有迁过来,落到女方村里。在女方2006年拆迁时,户口人数给予女方家每人45平米的安置面积,同时用自有房屋多处的面积折换和增购了一定的面积,最后安置了3套房屋,并给予8万元的土地补偿款。虽然这些房屋系家庭财产,但是其入赘女方,参与了家庭劳动,为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小W有权享有土地补偿款,具体数额根据男方现在的经济状况和离婚后无房居住的现实问题,最终在律师的争取下,说服女方给予男方5万元的补偿,使得本案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虽然接受委托时,了解案情后,男方不占任何优势,但律师没有放弃,从入赘后作为家庭成员之一付出了劳动为村集体作出一定的贡献的角度及《婚姻法》侧重保护弱势一方出发,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本案调解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