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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分割?

时间:2019-04-16来源:点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解读 

通过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制订此司法解释的相关人员的论述和观点,此解释关于收益的解释和理论基础如下:

  一、收益的类型。通说认为,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形式来研究,收益应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 

(一)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生出的幼仔等均属于天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体称之为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二)投资收益。本解释中投资,是指将货币和实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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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增值,顾名思义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狭义的增值并不包括孳息和投资收益。可分为两种:   

1、自然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2、主动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其发生原因与自然增值刚好相反,它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比如,夫妻一方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它的装修而产生的增值。 

二、收益的归属 

1、归属的一般原则为,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上述一般原则之下,规定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二种除外类型 

三、个人财产未区分是婚前还是婚后,凡是个人财产的收益归属均依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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