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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协议,离婚中能否处理已经花掉的钱?

时间:2019-04-16来源:点击次数:

   案情介绍,李某与王某2001年结婚,李某2009年单位改制,一次性发放20万元经济补偿作为工龄买断。2011年5月份,李某起诉离婚,并声称没有任何存款和现金。王某找到我,就是要回这20万元的一半。经过了解,单位改制后,李某用工龄买断费确实在外面大量挥霍,但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本律师坚持认为,这笔钱虽然可能已经被李某挥霍掉了,但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分给王某一半,而不能简单的用“已经花掉的钱不做处理”来搪塞当事人。最后法官采信了本律师的意见,维护了王某的利益。

   通过这个案例,不要简单的认为只要是已经花掉的钱法院不做处理和分割,其实还是要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如果花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一半给自己的,当然这种观点还要看承办法官的理解和认识,多和法官沟通,争取最大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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