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对离婚协议中的已处理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方某的委托,代理其与前夫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
方某与辛某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经过,方某发现辛某暴露出很多缺点,自己被辛某的花言巧语所蒙骗,婚前对辛某了解不够,双方矛盾越来越多,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0年11月,方某开始和辛某协商离婚。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就共同财产达成协议:位于合肥市内的一套住房归方某所有,方某支付辛某房屋折价款20万元;轿车一辆归辛某所有。同年12月,双方持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没多久,辛某就后悔了,认为自己分得的财产少了,要求重新分割家庭财产,但遭到方某的断然拒绝。今年2月,辛某找多次方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对家庭财产重新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辛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没有受到威胁和胁迫,该协议是其自觉自愿签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反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辛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侵害问题后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如果不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的,起诉到法院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