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网律师针对上述问题做一个系统的解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以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之规定,住房补贴或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而对于转业费、复员费或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应根据夫妻年限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予以分割。这里举个例子来计算一下:
男方(军人),1978年4月12日出生,1996年6月入伍,入伍年龄18周岁。2005年1月与女方范某登记结婚,2010年2月起诉离婚。2009年男方转业获得转业费15000元,一次性自主择业费150000元。那么离婚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 [165000元/(70-18)]*5年=15865元,那么,男方应支付7932.5元给女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