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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分割房产?

时间:2019-04-23来源:点击次数:

      恋爱谈到一定程度,往往就要谈婚论嫁了。此时买房子就是首要的问题(除非你们之前就有现成的房子)。那么如果结婚前一方(通常是男方)付了首付款或者双方共同付了首付款,但是产证仅登记在一方(通常为女方)名下,这样的情况现在很常见。这样的情况导致的纷争就是,要么还未结婚双方就出现分手,房产如何分割?又或者后来也结婚了,但是不久又要闹离婚,则房产如何分割?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律师团队解答:第一,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或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未婚分手时或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或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若买房后结了婚的,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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