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刚审结了一个比较典型的离婚返还彩礼的案件,在此做个总结,希望能对后来人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20010年初李女士经人介绍,与宣城市的张某认识,双方同意进一步相处。同年10月,李女士提出要一套高档首饰,张某购买了白金项链等价值1万多元的礼品送给李女士。之后两家在商量结婚事宜时,女方提出要对方支付5万元彩礼,男方在媒人的陪同下如约给了彩礼和一些衣服和首饰。第二天2人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次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李女士以不习惯男方家庭为由多次返回娘家居住。时至今日,二人仍处分居状态,遂男方要求离婚。我代理男方为其提出了可以争取返回彩礼的请求。
判决:最后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部分支持了返还彩礼的主张。
适用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三条二款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主要是三种情况下: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评析:本案的难得之处在于法院适用的就是第三款“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这一“生活困难”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因此据此来返还彩礼的还是比较少见的,因此把此案拿出来跟大家共享。另外一个主要因素就是给付彩礼一方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给付彩礼的金额、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并申请了大量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最终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以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