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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知识产权收益问题

时间:2019-05-29来源:点击次数: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家庭的婚姻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如何在婚姻关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收益以及企业产权也正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婚姻法》中第十七条关于知识产权收益问题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中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判断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标准,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具体如下: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   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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