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情况日趋增多,离婚纠纷中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201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最新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规定如下: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可协商由一方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也可协商份额的承担比例。
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部份或全部债务,不分夫妻承担的份额和先后顺序,任何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即使夫妻任何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也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和睦,逐步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解决离婚时共同债务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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