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北京离婚律师】卢某和李某离婚纠纷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4-02来源:点击次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33805号

原告:卢某,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李某,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卢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在2015年,原告因病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仅去过一次,原告出院以后也是其大女儿将其接回家照顾。2016年2月7日,原告女儿回老家祭祖,被告阻拦不让其进入,双方发生争吵。原告无法与被告沟通,由此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于2016年3月从双方居住的老家离开,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一个月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夫妻现已分居长达四年。2019年5月14日,原告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虽法院未予支持,但从上次判决开始计算,双方至今已分居长达1年之久,故双方完全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退还我医保费用50万元。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中详细写明了原、被告相识和结婚过程以及生活琐事的矛盾,主要内容如下:“原、被告第一次见面,被告带着妹妹一起去,因为妹妹有病,被告和妹妹一起住,当时原告说要回去跟女儿商量一下。第二次见面,原告说女儿没有什么意见,有病的话,各有各的子女。原、被告互相留了电话,之后双方通了几次电话。后原告说想一起相互适应几天,被告和妹妹就去原告家住了几天,原告跟大女儿说‘她妹妹没事,一点也不闹’,这样原告女儿就没有意见了。原、被告各自办好解除原来的婚约后,就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在2009年4月领证成为正式夫妻。原告总是说被告没有他前妻好,说他和前妻过日子的时候,每天吃为主,每天都要吃得好。原、被告结婚后,家里家外都是被告添置的,装修房子、院子等,双方一起辛勤劳动,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干活上,吃的就比较简单。那天原告女儿来,看我们吃的简单就不高兴了,说要被告把钱交给她,她帮我们过日子,检查经济来源,被告没答应,我们双方心里就有隔阂了。原、被告夫妻生活的所有事原告女儿都要管,被告在哪都要听她支配。2015年原告住院,被告去看望并全程在手术室门口等候。原告出院后去女儿家是女儿主动提出的,说楼房有暖气,买东西也方便。原告所述的祭祖事宜,当时原告在女儿家养病,只有被告和妹妹在原告的老家家里,门是关着的,原告和被告女儿没有见面,怎么能争吵,后原告女儿用梯子爬进屋子,说要给她妈烧香,被告说今天大年三十,我在这过年,你不能在这上供,双方发生争执。后2016年3月,原告说怕被告妹妹的咳嗽传染他,为了给妹妹吃中药,被告在外面租了一间房。后原告第二次脑梗,被告回老家看过他,这是被告从老家离开后双方第一次见面。第二次和原告见面是院子里的水管坏了找人修,原告忙不过来,让我回家帮忙,回家遇到原告女儿,她不让被告在那住。原、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感情没有破裂,为何原告的家就不是被告的家,原告女儿把被告从家里推出来,破坏原、被告生活,干涉阻碍二人有效沟通,破坏老年人再婚。从此被告就没有回过原告老家,后来被告提出要回原告老家的时候,原告说我不能去,他两个女儿安眼线了,派人看着咱俩。从此原、被告从光明正大的合法夫妻变成地下活动、秘密联系了,双方就这样偷偷摸摸过了几年,一起出去见朋友、吃饭、住宿等,夫妻生活中的一切都没有耽误。有时候原告也去被告租的房子住,被告看见熟人也介绍说是我老伴。被告多次帮原告送药,十年的心血换来一张传票,所以被告同意离婚。可是,这十年被告给原告吃的药钱得还给被告,被告没有钱给原告看病,是跟社保借的钱,私自拿了被告和妹妹的医保给原告看病,十年40万,原告需退还50万,以后不知道社保怎么罚被告,我不知道这个事情法院管不管。请法官明断,被告现在心灰意冷,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样再去维护原有状态。让被告和原告的这段感情各自留在心中,当做美好回忆,不是自己的东西我不要了,强扭的瓜不甜,被告要求原告退赔我50万,这50万是赔给社保,我为原告付出的一切我不要,以后的路我不知道怎样走,我的路是我自己的,不愿别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育有两女,被告婚前育有一女,均已成年,二人婚后没有生育之女。

原告曾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我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2019)京0105民初5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2019)京03民终1690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上诉。

经询,原告称二人自2015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交流,有时候被告打电话说需要修电路等,原告就去帮着修理一下,一般一两天就走。被告称二人自2016年开始分居,在原告首次起诉离婚前,双方有电话联系,也有走动,被告去原告家送药,原告有时候也去被告处短期居住,没有长期住在一起,原告首次起诉离婚后,双方不再见面。双方均认为主要矛盾系被告和原告的孩子相处不好,原告首次起诉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

庭审中,被告先称第一次不同意离婚是因为还有感情,原告再次起诉,也希望双方说清楚,该离婚就离婚;后表示若法院无法判决原告退赔50万元医保数额,则不同意离婚。经法院释明,被告坚持称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存在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及与子女意见不和等方面产生矛盾。2019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从维护婚姻关系等角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先同意离婚,后改口称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首先,在原告先前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之后,双方未就改善夫妻关系做出实质性努力,并持续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系夫妻关系。其次,被告在庭审中多次更改陈述,其在答辩状内详细叙述了家庭矛盾,庭审中也表示二人自2016年开始分居,联系较少,同意离婚,后虽改称不同意离婚,但其陈述及态度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二人的婚姻确有矛盾,长期未能改善。最后,原、被告已是古稀之年,本应相互扶持,共同度过晚年生活,但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在答辩状中表述“已经心灰意冷,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样维护原有状态,强扭的瓜不甜”。综上,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现原、被告均年逾古稀,望双方一别两宽,各自珍重。就被告主张的经济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 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某某


北京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北京资深离婚律师,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具有15年以上的法律实战经验,离婚迅速,客户满意度高,擅长办理各种婚姻家事类案件,成功帮助多个家庭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团队位于首都望京商圈,承接全国案件,致力于提供专业、高质量、高效率、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相关文章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2601室

电 话:400-691-6066

邮 箱:dujialawyer@sina.com

Copyright © 2018 www.lvshibaidu.com 京ICP备12033715号-1

都嘉律师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