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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国外“包二奶”,妻子到哪办离婚?

时间:2019-04-29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都嘉案例

小强和小芳结婚三年后便出国深造,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小强为留在了国外。小芳为了照顾双方的老人而留在国内。过了两年,小芳觉得小强变了,后经调查得知他在国外学坏了,包起了“二奶”。绝望下的李芳想和武强离婚,她去哪办理离婚呢?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诉讼的特殊管辖权问题。小芳可以去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的现行诉讼制度,夫妻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也有特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到第16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小芳提起的离婚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5种情况,小芳本人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完全可以在国内提出诉讼。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论:()对下落不明或者宜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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