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时间:2018-09-18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种十分重要的一条。

 

2.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3.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至此,您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相关的困扰和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拨打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婚姻业务部咨询电话,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免费热线:13366923446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文章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2601室

电 话:400-691-6066

邮 箱:dujialawyer@sina.com

Copyright © 2018 www.lvshibaidu.com 京ICP备12033715号-1

都嘉律师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