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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19-04-28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都嘉案例

小翔和小艺结婚已经七年了。从三年前开始,小翔开始对小艺变得冷淡,不仅很少过问小艺的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忙”,常常不回家过夜。一次,她去超市购物的时候发现小翔和一个陌生女人在一起十分甜蜜,才知道小翔和有夫之妇小雯勾搭到了一起,已经同居两年了。小艺向小翔提出离婚,小翔死活不答应,承认自己错了,说是小雯主动勾搭的自己,让小艺再给自己一次机会悔改。小艺不再相信小翔,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律问题。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案件的证据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离婚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由夫妻双方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就自己主张积极地提出证据,同时对另一方所提出的不利证据提出反证。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而刑事诉讼中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论法》第170条、 第171条的规定,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同样不负证明责任。本案中,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原告小艺承担。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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