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嘉案例
小耽和小乐在一次大学联谊聚会上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如胶似漆。半年后,小耽出资20万,小乐出资80万,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共同居住。三年后,双方感情恶化并分手。由于当初二人花10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大幅升值,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为200万,两人就如何分配房子闹到法庭,差点大打出手。那这个房子应该如何分配呢?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未婚同居中的共同财产分配的法律问题。房子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现今社会,由于思想逐步开放,恋爱自由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恋爱中的男女往往会被急速增温的爱情冲昏头脑,选择未婚同居,一起购买房产、 车子、家具等生活用品。但是,当双方日后产生矛盾、感情淡化而导致分手后,在同居所购买的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就难免会产生纠纷,往往会发生对簿公堂的事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对未婚同居的财产作了如下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其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方因为个人原因所欠下的债务,由该方个人负责偿还;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双方可以协商负担比例和方法,协商不成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小耽和小乐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小耽和小乐花10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升值为200万元。对房子的价值,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撒销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 第46规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 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0.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1.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