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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时间:2019-04-24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都嘉案例

小姚和小秋自由恋爱,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后来双方关系开始恶化,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此案吗?

 



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婚同居感情不和时一方能否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小姚的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在这个宣扬恋爱自由的时代,男女恋爱后不久就在一起同居的现象时有发生,已经逐步为社会所接纳,不再会被认为是“特立独行”的怪现象。但是,按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在道德范畴里,未婚同居的行为还是不大被认可,常被认定为不负责任的轻佻举动。未婚同居的男女只有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确立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

 

根据2004年4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 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小姚和小秋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形,小姚仅仅要求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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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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