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嘉案例
小乐家里穷,她大哥30岁都还没有找到媳妇,为此她的妈妈想尽一切办法凑钱给儿子娶媳妇。通过媒人的介绍,小乐的妈妈給小乐找了个婆家,收了男方家给的十五万元的礼金,在上个月把她远嫁到外地,这样做是否合法?
【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买卖婚姻的法律问题。小乐妈妈的做法是违法的。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形成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11条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于从事买卖婚姻的有关各方,如索取财物的第三者,交纳财物的当事人,以及从中牟利的媒人等,均应予以批评教育,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如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依《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妥善处理因买卖婚姻而引起的要求返还财物的纠纷。
本案中,小乐的妈妈的做法是错误的,小乐可以主张自己的婚姻自由权,主张撤销该婚姻。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条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撒销该婚烟。受胁迫的一方撒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撒销婚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2条无效或被撒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