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通常是立遗嘱人无法自己书写遗嘱,处于危急情况的时候订立的遗嘱,待危急情况消失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口头遗嘱需满足设立条件才有效:
1. 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3)继承人;
(4)受遗赠人;
(5)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