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雷和小雯两人正欢欢喜喜地去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当到了民政部门后,却被相关的工作人员刘维告知需要先行交付800元钱的档案管理费及购买600元的结婚用品,方可申请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刘维的做法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吗?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多收、另收其他费用的法律问题。民政部门刘维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惩处。在现今社会,结婚程序已经被简化,连婚检这一昔日的“硬门槛”也被打破了,不再是强制性规定,可以由新人们自愿选择。但是实践中,地方上常有登记人员故意刁难结婚双方,或者强行多收、另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的规定,即只要结婚双方带齐证件等登记要求的材料,并缴纳结婚证工本费用,登记人员经审查没有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就必须当场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本案中,小雷和小雯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政府如实反映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可对工作人员刘维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多收取的费用也会返还给小雷和小雯。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第18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