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北京离婚律师

离婚诉讼中,拆迁安置房应如何分割?

时间:2019-04-08来源:点击次数:

    因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案件分割存在许多难点,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裁决,司法实务中探讨拆迁安置房的分割规则也成为必然。合肥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分割拆迁安置房目前虽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坚持男女平等,适当照顾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等法律基本原则上,根据拆迁安置房的来源、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最终会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下针对实务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几种情形,阐述一下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应该如何进行分配: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拆迁安置房在婚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另一方对房屋没有过任何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过任何差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属于个人财产。


    那么,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实务中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应平均分割。该观点虽然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实现了形式上的公正,但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如果未登记或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是个人财产,一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原产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现行产权登记制度,当事人办理房产证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结婚证,单身者则提供单身证明,可见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原产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肥婚姻家庭律师认为,虽然该拆迁安置房依《物权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处理这种拆迁安置房时,不能只考虑物权的公示原则,还应考虑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产权登记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拆迁安置房的来源等因素,对被拆迁安置房的原产权人予以适当多分。


    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此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北京婚姻家庭网律师认为,扩建或添附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确定房屋的归属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取得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的,对于此种情况应考虑所补差价的来源,如补的差价是原拆迁产权人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或用拆迁人补偿给特定原产权人的附属物、装饰、装潢,树木等补偿款予以冲抵,则应认定该拆迁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拆迁安置房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一方的拆迁安置房进行装潢的情形,此种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北京婚姻家庭网律师认为,装潢是拆迁安置房取得之后对房屋的一种修饰,装潢款与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任何关联性,这种情形并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应从公平角度出发,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方婚前承租房,因政府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因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对于此种情况,合肥婚姻家庭网律师认为该种情形下产权并无争议。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之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原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该条款可以确认夫妻一方的承租房经过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后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因此该拆迁房屋的取得无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况。


    为避免产权过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许多父母直接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其子女或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根据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拆迁安置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当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碰到父母为子女婚姻的长久考虑,附条件地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合肥婚姻家庭律师认为,该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时可依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拆迁安置房系离婚诉讼中的新问题,且呈发展趋势,本文仅就实务中几种有争议的拆迁安置房分割作粗浅探讨,期望在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处分制定一个明确指导意见,调整相关的产权登记制度,以便当事人妥善处理财产纷争。






相关文章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2601室

电 话:400-691-6066

邮 箱:dujialawyer@sina.com

Copyright © 2018 www.lvshibaidu.com 京ICP备12033715号-1

都嘉律师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