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因所在企业改制而得到的身份置换补偿金应如何定性和分割?由于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其性质,于是,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便产生了分歧,主要存在一下三中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身份置换补偿金应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谓身份置换补偿金,从性质上看,其并非单纯属于个人劳动报酬,其蕴含着单位对职工多年在企业工作的一种情感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起到保障生活的作用,明显带着个人属性和人身专有属性,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与部队转业费、医疗补偿金等有相似之处,应将其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该笔补偿金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合法收入,是用人单位给予的带有补偿性质的劳动报酬。而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一般的工薪家庭来说,企业身份置换补偿金是一笔不错的收入,往往成为子女教育、老人医疗费等日常重大家庭支出的重要来源,所以如果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容易造成在离婚后原有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婚姻法解释(二)已明确规定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身份置换补偿金与其有相同的性质,应参照该立法精神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身份置换补偿金与复员军人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应当参照其计算方法对共有和个人的部分予以明晰。
北京婚姻家庭网律师认为,身份置换补偿金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定性和明晰,因为身份置换补偿金中既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亦有个人财产的部分。
从性质上来看,身份置换补偿金与买断工龄款有相同的用意,都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补偿。只是买断工龄款对职工而言是失去工作岗位,所以这笔款项相比身份置换补偿金蕴含的内容更丰富,承担职工后续生活的责任也更重,是以职工脱离与企业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一切关系为代价的,这种做法已经被我国的相关规定所禁止。而获得身份置换补偿金的职工只是失去了原来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仍然被分配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会获得这笔补偿金是因为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企职工所得工资只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国企中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都自成一套,故国企职工用“低收入”换来了稳定的“铁饭碗”。所以在职工身份置换后,这种稳定生活的期待性和保证性就消失了,企业因此会发给其补偿金。所以这笔补偿金的人身性和专属性是比较强的,包含着负担职工医疗、教育等专属性的资金,而按照法律规定,在夫妻财产中,这部分资金是作为个人财产处理的,所以身份置换补偿金就不能仅仅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赞成身份置换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大多认为可以从现有的法律依据中找到参照,因为目前司法解释将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这两种补偿费用又具有同一个性质。其实最高院在出台这条司法解释时亦认为许多学者关于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个人财产的观点是颇有道理的,只是更多的从另一个侧重点去考虑公平的问题才做出如此规定的。最高院认为如将破产安置补偿费规定属个人财产,而夫妻中没下岗的另一方的收入却要作为共同财产来补贴全家支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个人下岗又离婚,破产安置补偿费还要拿出一部分来分割,也有不公平之嫌。
不管是学者还是司法机关都承认破产安置补偿费具有精神补偿性,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只是让于一个更为重要的公平理念才规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而身份置换补偿金相对于破产安置补偿费来说,其具有比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那么如将它规定属个人财产是否会产生和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样,陷婚姻中另一方于不公平的境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