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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到庭,还能离婚吗?

时间:2023-11-09来源:都嘉律师点击次数:

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白头到老,当爱已无法挽回,最好的结果就是放手。可现实中能做到好聚好散的夫妻太少了,很多当事人面对离婚问题,采取“鸵鸟策略”,躲着不去法院,也不和对方当事人沟通,试图通过拖延的办法,来阻止离婚。这种拖延政策,有用吗?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离婚案件,以当事人出庭为原则。


以出庭为原则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且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相比,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判决生效后不能申请再审,即使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姻关系也已解除,若想恢复婚姻关系必须依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否则离婚判决的效力不容推翻。


但并不代表当事人不出庭,案件就无法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41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可见,离婚案件,只要经过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或公告送达,即便被告故意不出庭,也一样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民商事案件,对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我国法律目前规定可采取的最严厉措施是“拘传”或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离婚诉讼缺席审判有何影响

婚姻类案件,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本人到庭参加,但实务中很少会对不到庭的当事人采取拘传措施。毕竟婚姻属于私法领域,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是一种基本理念。当事人不到法院,其实也是一种态度和观点的明确,说明当事人对婚姻结果呈现出一种放任不管的漠视和无所谓的消极态度,体现出没有积极主动意愿去和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及沟通和好的想法,故法院对这类经合法传唤缺席的当事人,一般并不强制拘传其到法院开庭,只会视为被告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在此情况下,法院支持原告诉求的可能性显著增大。


一方不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查明,故法院一般倾向于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解决婚姻关系问题和孩子抚养问题,待双方发生财产纠纷后,可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另诉解决。

 

不过,凡事皆有例外,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财产情况,而被告故意躲避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恶意阻止一方进行财产分割。此时,法官也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未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可以在拿到判决书后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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