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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应该怎么写?教你少踩坑

时间:2023-11-27来源:都嘉律师点击次数:

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选择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来对婚内财产进行梳理,除却防范婚姻带来的财产风险,也能借此促进夫妻双方关系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那么在约定夫妻财产归属,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时,有哪些常见的坑呢?

1.忠诚协议条款效力有争议

实践中不乏因一方曾存在婚内过错、而签署的对另一方保证忠诚的协议,违背此类协议之忠诚义务的后果则往往是约定财产无条件归另一方所有,俗称“净身出户”,这类规定往往被称为“忠诚协议”。法院对于忠诚协议之效力认定存在争议,主流观点仍认为该类条款属自觉履行的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2.莫将离婚作为生效条件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系以离婚为必要生效条件,则只要双方没有离婚,该协议就视为没有生效,也即“离婚”作为协议生效要件而未能达成,如此待到双方离婚时,会面临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因此,在协议内容方面,非必要尽量避免涉及“离婚”的相关表述,或者若希望婚内财产协议同样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可以明确约定“即使双方离婚不成,本协议之内容仍然有效,双方遵照执行”。


3.不可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4、约定不动产归双方共有要及时进行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5、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无效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6、可根据情况选择办理公证

为进一步保障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可前往公证处就协议办理公证,并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协议的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应由夫妻双方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亲笔签字,协议自双方签字公证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之前,协议约定的内容对于双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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