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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24-02-29来源:都嘉律师点击次数:

一人公司股权的离婚财产分割,虽然不涉及案外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问题,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一人公司股权的离婚分割仍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涉案一人公司的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则必须遵守该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避免陷入公司僵局治理困境之考虑,一人有限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的最佳解决方案是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获得股权折价款。那么如何确定股权折价款,股权价值的确定至为关键。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方法有如下两种:


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价值协商一致的

情形一: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想继续合作经营公司,则夫妻双方可以协议一致平分股权,或者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分割公司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则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夫妻双方享有的股权的份额不等,一般情况由获得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价款;


情形二: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人继续对公司进行经营,另一人折价获得相应的款项,此时一人公司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只是双方对股权的价格进行协商。


这种情形下,虽然仍然维持一人公司的性质,但股东发生了变化。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公司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即使债务发生于股权转让前,原股东、新股东在其无法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案例(2017)粤01民终16310号】


情形三: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成为股东,使得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法院一般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当事人自行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资产由夫妻双方另行分割。但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长时间未能自行展开清算程序,而双方又坚持清算后分割公司资产的,法院也会判决公司资产的分割方案。


一人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在其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该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典型案例(2019)浙0106民初5383号】


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价值协商不一致的

对一人公司股权进行分割,会有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夫妻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且不排斥与另一方共同经营的,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情形二:夫妻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但排斥与另一方共同经营的,双方竞价,由价高支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情形三:双方对于补偿价格有争议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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