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和万事兴、遵纪守法、勤俭持家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
婚内出轨行为是背叛家庭和伴侣,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和谐的行为。那么婚内出轨将大额财产赠给第三者还能不能要回来呢?
案情回顾:
原告齐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1年9月,被告王先生与被告江某通过聊天软件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
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王先生为讨得江某欢心,或主动赠与,或经江某索要,频繁、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江某钱款合计214520元。而江某明知王先生系有妇之夫,仍然与王先生建立情人关系,并收取王先生所赠与的二十万余元。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王先生向江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江某返还钱款。
律师说法:
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经营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先生在已婚情况下,又与江某不正当交往并赠与大量钱款,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伤害了齐女士的感情,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因此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江某应将214520元返还。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无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我们每个人理应忠诚于婚姻,尊重自己,关爱家庭,重视家庭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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