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以下简称401房屋)归厉某某所有并且配合厉某某办理过户,房屋价值约2100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张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厉某某与张某某双方于2006年9月14日于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8月12日于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401房屋归厉某某所有,现厉某某要求过户,张某某不予配合,故厉某某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厉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辩称,不同意厉某某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留给孩子的。如果过户到厉某某名下,其也害怕厉某某会把房子卖了,如果过户到厉某某名下,离婚协议就作废。张某某争取孩子抚养权。
401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厉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401房屋的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401房屋归厉某某所有,每月房租3000元归厉某某所有,房屋贷款由张某某偿还。待孩子成年后401房屋归孩子所有。现两个孩子并未成年,厉某某要求判令401房屋归其所有,张某某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符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受理费4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书记员 宋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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