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虽然没有规定婚约,但是现实生活中,订婚作为婚姻习俗一直普遍存在。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人身方面的纠纷;二是财产方面的纠纷。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对于因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对于假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到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二、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实施诈骗财物的行为,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当将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归还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的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以按照赠与处理。
四、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为了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予价值较大的财物,可以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婚约不能缔结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