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它贯穿于一个婚姻的始终,婚姻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并基于本人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胁迫他人结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被胁迫一方,这显然是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并且是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事由。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