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嘉案例
1990年,小婉与小立未婚同居,91年在老家办了酒席,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 小立到宁波打工。小婉在一次偶然中打电话给小立时,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说是小立的妻子。小婉经过了解,获悉小立确实与该女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小婉对此很生气,认为自己已经和小立结婚了。但是小立认为自己未与小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小婉与小立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律问题。小婉与小立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了世俗结婚仪式,被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事实婚姻曾经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状况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 传统习俗的影响。
(2) 婚姻登记不方便。
(3) 登记制度不健全。
(4) 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5) 法制宣传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贵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本案中,小婉与小立在1990年就未婚同居,也于1991年办理酒席,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且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 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