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杭州的小娟和黑龙江的小强通过别人介绍而相识,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小娟发现小强为人极为蛮横,常常无理取闹,脏话连篇,难以忍受,于是向他提出分手。但是遭到小强的强烈反对,并威胁小娟说如果不和他结婚,便要杀死她的家人。万般无奈之下,小娟只得与小强结婚。小强能以不结婚就杀死她的家人为由来强迫小娟与自己结婚吗?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强迫他人结婚的法律问题。小强这种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人干涉。小娟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在主张自由和民主的现今社会,还是会发生被强迫结婚的案子,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而首,不可一味屈从,在结婚时必须慎重考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结婚缔结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可以强迫任何一方缔结婚姻。
《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撇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婚姻法》 第11条所说的“胁迫”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的第10条给出了相关的解释,即“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在本案中,小强以杀害小娟家人相威胁而与小娟结婚,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娟婚姻自由的权利。小娟的遭遇属于《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胁迫结婚的情形,小强不能强迫小娟和他结婚。小娟可以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3条第1款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撇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撒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撒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1款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