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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时间:2019-04-28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都嘉案例

小辉和小琳结婚后,小辉在北京工作,小琳在老家看护老人,两人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状态,聚少离多。多年后,两人的父母相继去世,小琳终于可以来到北京和小晖团聚,但是,两人由于长期分居,生活习惯变得不同,而又缺乏感情联络,常常因各种琐事而吵吵闹闹。她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小琳又觉得自己行事太过鲁莽,应该再给两人一些时间磨合,十分后悔,便撤诉了。撒诉后,小辉对小琳依然不闻不问。小琳十分生气,于是搬离了两人共同居住的家,距上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三个月内又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吗?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沙及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的法律问题。小琳距上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三个月内又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撒诉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这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可以由其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包括法院都不能强行干涉。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 原告搬诉后再次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因此,在离婚案件的撤诉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得比较严谨,除非出现了新的情况,否则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撒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撒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原告撒诉后的六个月之内,除非出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新情况,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原告的再次起诉。如果是被告后来提起的离婚诉讼,或者原告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赵琳距上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三个月内又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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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撒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 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撒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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