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http://dujiachina.com/yizhufu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