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刚结婚的年亲夫妻来说,大部分都是刚出社会不久,为了能有一个自己的小窝就必须买房,但是房价太高,而对于国家所给予的房改房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可眼睁睁的让这个大好的机会溜走了又觉得可惜,于是便有了借父母的名义,然后自己出资购买房改房的现象。但是,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却给用父母一方名义购买房屋的年轻夫妻提出了难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对于该条的规定,有人觉得合理,有人觉得不合理。
觉得不合理的一方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也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而觉得不合理的一方则认为,购买该房屋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的且产权也是登记在父母名下,就应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享有。
那么,什么叫做房改房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改房所作的规定到底是否合理呢?
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其中,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它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其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的。
而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即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享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但是,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所以,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相连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是不能转移或变更的。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合符法理的。
因为,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不是产权人,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这一条特别体现了登记公示效力,同时体现房改房的政策效果。只有父母才有权参与房改的,子女当然不能享有该房改权利。
当然,即使另一方不能分割到房子的所有权,至少还能拿回出资的钱。不至于钱房两空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