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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离婚,哪些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间:2019-04-08来源:点击次数: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对于具有较大价值的房产都会要求分割。而关于房产的问题也非常多,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那么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到底如何分割。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北京婚姻家庭网律师提醒您下面的几种情况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的房产来分割的:

    1、以孩子的名义买的房子,在离婚时不能分割

  父母出于对孩子将来的考虑,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2、用他人身份购卖的房屋,离婚时不能分割

  夫妻双方出于当时对某些利益的考虑,利用他人的身份去购买房屋。可是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在当时可能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情况。

  3、购买的二手房未过户,离婚时不能分割

    因为现在的房价过高,夫妻在结婚当时出于经济上的考虑,选择购买二手房但是却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

  4、受赠、继承未过户的房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对于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进行变更。此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

  5、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不能分割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会做出种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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