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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律师费,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时间:2019-04-04来源:点击次数: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而我国古代,婚姻大多为父母、尊长包办。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悔约者须按律科刑。 在我国由于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所以大多的纠纷时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对此,北京婚姻律师作以下解答: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 


    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


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


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另外,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而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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