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解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的问题

时间:2019-04-01来源:点击次数: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可能是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也可能是以双方共同财产支付。在前种情形,由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与对方当事人利益无涉,通常不存在问题。在后种情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以共同财产交付保险费,则可视为双方处分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离婚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投保人一方无需就已支付的金钱向对方进行补偿或返还。


在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保险费并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情形,这实际上是离婚一方侵害对方财产权利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合肥离婚律师认为应从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方面加以分析。


1、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夫妻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交付保险费的行为在夫妻之间的效力,该方是否构成对他方财产权的侵害,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则上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双方共同作出决定,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会因为日常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如果事无巨细地均要经过双方协商,不仅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交易安全,故不少国家在立法中赋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有互为代理人的权利,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现行立法虽未明确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但《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对此进一步解释为: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依此规定,夫妻有权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独立进行处分。


由此可知,夫妻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交付保险费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对方财产权,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界定“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范围,但从学者通说和有关的外国立法例看,维持夫妻(包括未成年子女)家庭日常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项皆属其中,例如购买食物、水电气、日常用品,订购报纸杂志,保健医疗、正当娱乐,教育子女等;反之,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动产等则被排除在外。


投保人身保险并非夫妻共同生活中日常持续、反复发生之事务,保险费也非维持共同生活必不可少之支出,而且一些人身保险产品除提供保险保障外,还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故应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既然如此,夫妻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便以共同财产支付保险费的行为便构成对对方共同财产权的侵害。


我国《婚姻法》并未就夫妻间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根据民法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侵害他方财产权的,应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在离婚时,擅自以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的一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向对方予以赔偿。关于具体赔偿金额问题,合肥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擅自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以共同财产支付保险费的,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是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中本应属于对方的一半份额,所以具体赔偿金额应该是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中本应属于对方的份额,通常是已交付保险费的一半。


2、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夫妻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交付保险费的行为对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具体是指该行为是否会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依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虽然未经双方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保护交易安全,无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均不要求保险人承担对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是其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投保人对其是否有处分权等情况的查证义务。


由于夫妻之间特殊身份关系的存在,保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交付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双方共同意思,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夫妻一方不能以对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而只能向侵害其权利之对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该方能举证证明保险人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对方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则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保险费。




相关文章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2601室

电 话:400-691-6066

邮 箱:dujialawyer@sina.com

Copyright © 2018 www.lvshibaidu.com 京ICP备12033715号-1

都嘉律师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