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就有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九成的施暴者是男性。这样一组庞大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已经从人们观念中的一个私人问题变成了值得去深思的社会问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我国《婚姻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家庭暴力求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是所在单位告发,通过以上组织对双方的调解、劝阻来寻求帮助。对于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另外,向妇联求助也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在实践中妇联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这些组织的调解行为并无强制拘束力,其调解的方式也仅限说服、劝告等辅助方式,这对部分施暴者并无威慑的作用,反而会使得他们觉得受害者就算求助也没有用,在以后的生活中变得更加猖狂。所以现阶段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非讼解决途径比较单一,解决的方法也不理想,没有形成一个妥善处理家暴问题的完善机制,这些都有待法律进一步的规定。
虽然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均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有所规定,但是由于发生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发生的地点的隐蔽性以及法律干预的局限性,使得看似一个平常普通的问题较难得到满意的解决。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有效的救助,那么,结果便是:要么自己要长期忍受家庭暴力带来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楚,要么受害人为了寻求解脱而做出一些伤害对方或者自己的过激行为,这无疑将构成一个重大的家庭隐患、社会隐患。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不支持单独以家庭暴力为理由提起诉讼,家庭暴力往往是作为离婚时判断过错以及经济赔偿的依据之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过错的家暴受害者在离婚时是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同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因家庭暴力而提出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赔偿还包括精神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受害人就不能要求该损害赔偿了。同样,如果受害者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实践中很多受害人在初次受到家暴时,由于没有想过要离婚,并不注重,甚至没有意识到对家暴证据的收集。等到发现日子过不下去时,想要离婚请求过错赔偿时却往往因为时间流逝证据的缺失而不能很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合肥婚姻家庭网律师提醒受害者,当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管双方没有有感情破裂,最好能够及时保存证据,比如将伤痕以照片的形式固定下来,或者要求医院开具伤残证明,将用药情况,住院证明,收费发票都保留好以备不时之需。受害者在被殴打时也可以积极向周围邻居求救,这样除了能得到邻居的帮助还能为以后提供证人寻求方便。更甚至,受害者在必要时还可以报警,以便以后在法庭上可以将出警记录、当事人笔录提交出来,以加强证据。
对于家庭暴力,委屈妥协不是真正的解决办法,在遭到家庭暴力时,更重要的是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