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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咨询律师,婚内的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时间:2019-03-25来源:点击次数:

要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对于这个问题,北京离婚律师的看法如下: 


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都有一个渐变过程,有的夫妻在感情出现裂痕时,就会出现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到最终离婚的过程中,有的夫妻会分居生活,有的虽仍共同生活,但彼此经济独立,这就为夫妻一方逃避抚育义务提供了便利条件,而这种不作为也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应因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而免除和灭失”。 这就是婚内抚养费提起诉讼主要的法律依据。


从《婚姻法》该条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离婚不是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应尽的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如果简单地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对抗“婚内抚养费给付”,就等于纵容了不负责任的行为,一些人就会借机逃避法律义务,甚至会以此作为强迫另一方同意离婚的法宝,使另一方被迫以违心地同意离婚为代价来换取对方支付的抚养费。


而关于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问题,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内抚养费案件。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公平正义”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历来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不应简单理解为平分、均等,法院在划分父母双方抚养责任大小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类婚内抚养费的纠纷呈增多趋势,就是夫妻之间的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比如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又丧失劳动能力,作为配偶一方不给予经济帮助,任由一方处在无钱治疗的困境,还有的是夫妻一方为患有精神疾病,不给予治疗任由其在外四处游走,对其生死不闻不问等等。这类的夫妻双方往往处于分居状况,夫妻双方出于种种个人原因的考虑,没有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向有抚养条件的另一方追偿抚养费呢?


北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岁未离婚,但处于分居状态的,一方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而起诉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的规定。像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就是婚姻法上所说的需要抚养的对象。因此,一旦查实夫妻一方确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应判令其支付抚养费,以维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夫妻之间给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问题,属于我国《婚姻法》的空白。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有抚养义务,而没有涉及判决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合肥离婚律师认为,对于夫妻间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一方因疾病需要支出医疗费的多少,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可以用参照当年当地的生活消费性支出数据,综合考虑对方的经济收入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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