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底,原告陈某(女)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家住台湾的被告蔡某(男),不到三个月,被告蔡某就来到大陆与原告陈某见面,并于2009年4月到江西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原告跟随被告到台湾定居,因双方性格、生活习惯、文化教养等方面相差甚大,经常吵架无法正常生活、沟通。陈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于2009年12月离开被告回大陆生活。现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蔡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相隔海峡,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交流,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久,原告即离开被告,并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蔡某亦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中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较稳定的夫妻感情。该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