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遇到意外伤害时会获得相应的赔偿,比如他人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那么,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关于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会依据伤者的年龄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从该解释计算赔偿金的方法也可以看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为了保障受伤者未来的生活。因此,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是不能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或投资收入,是对伤者的治疗和生活保障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也是特定的伤者本人。
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或妻受伤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是不能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
注:如您有其他的疑问,可联系都嘉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