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3、《意见》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4、《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哪些财产不可以继承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财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5、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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