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打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条没有法律效力;另一种认为存在约定财产制,应具体分析其法律效力。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婚姻律师觉得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2001年修正后的我国《婚姻法》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 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更清晰的区分,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种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对于夫妻彼此间的相互借贷是否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仍然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这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是明确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该债权就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权人就是这个家庭;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用途是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该债务就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债务人就是这个家庭;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不复存在的。
同时,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以上列举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而在此之后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对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作出了规定,即“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