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之前5个月,甲的父亲去世,甲父的一部著作在去世之前已送到出版社还未发表
,在甲乙结婚后,该著作才出版并获得了相应的稿酬。之后,甲乙因感情出现裂痕而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债权债务达成协议,但就该稿酬的分割发生争议。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稿酬实际取得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稿酬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而此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父去世后的遗作搞酬应当属于甲父的遗产,应由甲单独继承,虽该稿酬的实际取得是在结婚以后,但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认定为婚前继承的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北京婚姻家庭网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内容,以及遗嘱生效等,都必须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标准。
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继承开始的时间往往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同。也就是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这是一种法律事实,任何人都不能改变。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而要把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上述问题中,甲父去世时,甲与乙尚未结婚。此时,甲作为继承人已经继承了其父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然而,从出版物的特点来看,一部著作从出版到稿酬的支付需要一个过程,而继承人甲实际取得稿酬是在结婚以后,也就是说,遗产分割时间的推迟和甲婚姻关系的成立并没有改变遗产的归属。因此,该稿酬应属于甲婚前继承的财产,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