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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咨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类型

时间:2019-04-02来源:点击次数: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而其主要存在的几大类型如下: 


1、离婚未经诉讼,离婚后一方未按协议分割财产


实践中,多为一方拒绝给付房屋或者车辆折价款,或对另一方提出的房屋、车辆过户要求不予配合。此类案件以审查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为重点,如果没有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权益之处,通常都会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 


2、请求对离婚时已分割的房屋权属做再次分割


在《物权法》实施前,法院在对离婚双方共有的唯一房屋进行分割时,多判决双方共有,仅对使用权进行划分。《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


但在审判实践中,常因被告方既无其他住房,也无能力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因此,法院难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大多数诉讼都是在法官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劝说其撤回起诉。 


3、离婚后出现重大事由使原财产分割协议丧失基础


比较典型的案件是男方在离婚时出于对孩子的关爱,协议约定将大部分财产分给抚养孩子的女方。但是在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其亲生,遂以出现原协议丧失基础为由,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应主要审查双方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是否已不存在,确属重大情势变更的,可以支持原告请求。 


4、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此类案件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原告一般均取得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法官在此基础上开展调解,通常可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在调研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类型的基础上,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三项要求。 


    1、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在离婚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的益处,不能单纯以结案为目的故意简化财产分割问题。 


    2、对坚持要求自行处理财产问题的当事人,也应告知其潜在的风险,避免当事人在离婚后再次就财产纠纷提起诉讼,对于坚持不需法院处理的也应当告知当事人最好有书面的财产分配协议。 


3、告知当事人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发现起诉后可能会导致共同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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